评标办法
一、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公平、科学合理、优中选优的原则。 2、简单实用,可操作性强。
3、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对报价、施组、商务等指标合理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30分,投标报价70分。
4、每个包得分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由竞(议)标领导小组确定最优者中标。 二、评分标准
(一)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满分30分) 1、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3分)
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3分) 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10分) 4、施工组设施编制内容齐全完善(10分) 5、对本工程项目的建议。(4分) (二)投标报价部分(满分70分) 1、编制的依据及原则;(5分) 2、报价(65分)
3.1有效报价为低于竞(议)标人限价; 3.2最低报价得分为满分。 注:得分精确到一位小数。 三、废标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书。
1、逾期送达或未按竞(议)标文件规定密封、备制。 2、未按竞(议)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包括改动地方的小签等。
4、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人未对竞(议)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竞(议)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竞(议)标人限价的。
新建铁路哈尔滨至牡丹江客运专线SG-1标段
单位名称:中铁四局二公司哈牡客专工程项目部
桥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HMKZ(X)-LW-XXX)
XX分部
二○一六年元月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中铁四局二公司哈牡客专工程一标项目部XX分部(以下简称承包人或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或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哈牡客专工程1标段XX分部桥涵施工工程 ; 1.2劳务作业地点: 阿城区 ;
1.3劳务分包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第2条 分包工作期限
2.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 天。
2.2开始工作日期:2016年 3 月 5 日机械人员进场, 桥涵施工按甲方施工计划要求完成。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承包人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承包人损失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2.3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根据发包人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2.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发包人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第3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3.1 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XX ,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
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3.3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4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人民币)。
4.2合同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4.2.1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4.2.2清单中的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计价细目下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砼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税费(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低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2.3本合同单价中不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由甲方负责代缴外,其他有关税费乙方应自行自觉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