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限管理:进行权限管理与用户授权。 3、日志管理: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维护。
4、数据备份:定期对标准管理平台数据库和标准知识库进行备份。 5、数据恢复:灾难应急时及时对受损数据进行恢复。
2.2 业务功能需求分析
2.2.1 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项目管理需求
标准研制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报批五个环节。
2.2.1.1 项目计划发布
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委员会根据总局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
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发布公告-》单位申请- 》 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为: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情况;当前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对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2.2.1.2 立项申请
按《项目建议书》标准格式填写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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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项目建议书》
2.2.1.3 标准立项
在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委员会审查后报标准专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将签订后的委托协议提交到标准专业委员会。
提交:《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2.1.4 标准起草
标准起草单位参照《标准编写与技术指南》,和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文档的要求,编写征求意见稿并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计划,进展,讨论,会议。
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2.2.1.5 征求意见
【发布征求意见通知(面向全国或较大范围)等。】
标准起草单位需要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可通过发布进展通告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提交:《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2.2.1.6 标准审查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委员会审查。
审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所有内容和过程都有文档记录):
2.2.1.6.1 预审
预审是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的初步审查。标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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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员会收到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秘书长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进行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结束后,应当填写《预审意见表》。
预审不符合要求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预审意见表》及需要补正的标准送审稿或者相关材料退回标准第一起草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预审。
提交:《预审意见表》。
2.2.1.6.2 初审
初审是指委员会秘书处在会审或者函审前组织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预审符合要求的,秘书长应当在预审后7日内组织初审。会审的标准必须进行初审,函审的标准由秘书长决定是否进行初审。
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加初审。初审可以采用信函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方式,或者两种方式都采用。
采用信函方式的,由委员会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纸质信函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发送至全体委员、单位委员及相关专家,审查时限为30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采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长召集全体委员或者部分委员及相关专家参加,就标准送审稿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等进行专门研究。
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出书面意见,并报告秘书长。
初审后需要修改的,及时将预审意见反馈标准第一起草人研究,并对修改时间、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初审后不需要修改的,在初审结束后15日,由秘书长报请主任委员提交会审或者函审。初审意见分歧较大的,秘书长应当在20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交会审或者函审的决定。
提交:《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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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3 会审
会审是指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秘书处应当在会审15日前将会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预审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发送标准专业委员会所有委员、单位委员。参加会审的委员应当填写《标准审查意见表》,并明确表明审查意见。标准需经标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在会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和标准第一起草人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专业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出席情况; (二)会议议程;
(三)审查讨论情况,包括意见分歧、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表决结果;
(五)审查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和下一步处理意见; (六)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建议;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八)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的签名表。
提交:《标准审查意见表》,《会议纪要》(文本或者结构化)。
2.2.1.6.4 函审
函审是指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信函形式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函审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推荐性标准。会审已经通过的标准需要复议时,也可以采取函审方式。
标准采用函审形式审查的,秘书处应当在预审或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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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委员和特邀委员。
委员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反馈秘书处。委员应当在《标准送审稿函审单》中明确表明审查意见。秘书处应当对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进行汇总,整理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需经标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标准第一起草人。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当在30日内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提交:《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2.2.1.7 标准报批
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接收标准专业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
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应在收到专业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标准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标准审核单》上报政策法规司。重大标准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提交:《审查意见通知书》。
标准研制项目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在一个标准研制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要素彼此密切相关,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将会引起其他方面相应的变化,并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标准研制项目产生影响。为了消除这些影响,对标准研制项目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就需要对项目各要素进行集成管理。
项目集成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一个标准研制项目各方面的工作能够有机地协调与配合。它从本质上说是从全局观点出发,以项目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以标准研制的时间、成本、质量、范围等各种专项管理的协调与整合为主要内容而开展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
标准研制过程是一个工作流,要在多个人与参与方之间的流转,系统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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