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说明:银行核实人员使用具有照相功能的设备,取得与开户单位的合影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资料后,需将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三)第四个严禁“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说明:目前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和支付密码的账户,大部分银行没有以密码控制购买支付凭证、发行网上设备和支付密码器,而是依靠人工和印鉴控制,风险很大。科学有效的方法是依靠密码控制,而密码由存款单位掌握,只要密码成功通过银行后台校验系统,就代表了存款单位真实意愿,就能放心地出售和发行。
全国性银行类机构在系统中没有达到这一严禁要求的,应积极向总行书面报告我局要求(书面报告留存备查);四川境内的法人银行类机构应在2010年6月底前改造系统,执行这一严禁条款。
(四)第八个严禁“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说明:经办行判断为无风险的账户除外。
(五)第十个严禁“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
说明: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与使用了支付密码器的账户相比,在支付环节上存在风险,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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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
二、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五、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六、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七、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 八、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九、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十、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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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
四、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五、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
六、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
七、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八、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十、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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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一、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二、严禁使用其他柜员章、证、卡办理业务;
三、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四、严禁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 六、严禁违规揽存;
七、严禁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八、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九、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十、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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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 二、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三、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四、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五、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六、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 七、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 八、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九、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十、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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