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此复。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65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浙卫〔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当时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三、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鉴定需要,由医患双方随机等额多抽取几名专家作为候补专家,但应按抽取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四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卫函〔2002〕349号
德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末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答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视为区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此种情形按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来处理,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
总后卫生部:
你部《关于解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事》([2002)卫医献血函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我部发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184号)第十七条解释如下:
一、为确保临床输血安全,受血者配血试验以交叉配血为主, 抗体筛选为辅。
二、凡遇有小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三、首次抗体筛选试验阴性、交叉配血不合时,需再作抗体筛 选试验。 特此函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
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
卫办医发〔2002〕58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国家正规毕业生见习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是否为非法行医的请示》(冀卫医字〔2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卫 生 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