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整改措施: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应根据各自企业的特点,根据氨泄漏、
火灾、系统压力超高爆炸(爆裂)及上述综合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定期演练。参见附录 3:涉氨制冷企业专项应急预案范例。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技术要求:
应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等在用设备、设计资料(含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料、采购合同、系统运行等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系统运行及故障和事故记录。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在用氨制冷设备、系统仪表、配件,建造及改造工
21
程资料和需定期检验设备、仪表的检验报告等档案应终身保存;系统运行及值班
记录等应至少保存5年;库房温度记录应不少于2年。
三、其他共性技术问题
1. 静电接地
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和《冷库安全规程》均没有对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不必强制做防静电接地。
整改措施: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
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2. 防爆设备
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1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3条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
(2)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3)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外,其它设备如: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电器。
整改措施:
(1)氨制冷机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其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爆施工。
22
(2)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氨制冷机组 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控制柜、机房排风机控制柜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为宜。
3. 围堰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第4.2.6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
技术要求:
(1)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2)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 计。
整改措施: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鉴于液氨在大气中挥发性,且喷淋用水为
紧急事故
用水,故设有足够排水系统的贮氨器周围可不设置围堰。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的贮氨器周围应增设排放系统至室外事故水池;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贮氨器周围按要求设置围堰。
4. 压力容器液位计
依据:
(1)《制冷用金属与玻璃烧结液位计和视镜》(JB/T6918-2004) (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12)技术要求:
(1)对于使用温度-40℃~180℃,设计压力不高于3.0MPa的制冷机及其他压力容器用液位计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依据上述标准执行。
(2)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B.在安装使用前,
23
设计压力小于10MPa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 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 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压力容器的液位计进行1.25 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C.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D.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E.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F. 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3)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整改措施:不符合《制冷用金属与玻璃烧结液位计和视镜》要求的液位计应限期整改,
更换合格产品。液位计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整改,以满足规范要求。
5. 泄压管
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条技术要求:
安全阀应设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整改措施: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防止对周边人员及环境造成危害。
6. 充氨口
依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11.3 条、第12.2条技术要求:
(1)制冷剂的品种、质量和充注量应满足制冷系统的设计要求。 (2)充注制冷剂前,应对制冷系统抽真空。
(3)向系统充注制冷剂时,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
24
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4)充注或抽出制冷剂完成后,制冷剂瓶应立即与系统分离。 (5)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加氨时严禁加热。
(6)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安全标识。
整改措施: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
识,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加氨用临时管道应选用万向液氨装卸臂(鹤管)。
7. 氨用阀门
依据:
(1)《氨用截止阀及升降式止回阀》(GB/T26478-2011) (2)《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12224-2005) (3)《工业用阀门材料选用导则》(JB/T5300-2008) (4)《通用阀门灰铸铁件技术条件》(GB/T12226-2005) (5)《通用阀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GB/T12227-2005) (6)《通用阀门碳素钢锻件技术条件》(GB/T12228-2006) (7)《通用阀门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GB/T12229-2005) (8)《阀门用低温钢铸件》(JB/T7248-2008) 技术要求:
(1)阀门所有零部件不允许使用铜材料。阀门金属材料应符合GB/T12224 和JB/T53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阀体材料应符合GB/T 12226、GB/T12227、GB/T12228、GB/T12229、 JB/T7248的规定。
(3)灰铸铁类阀门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PN 10,温度为-10℃~+150℃的氨气、氨水等介质。
(4)球墨铸铁类阀门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PN 40,温度为-30℃~+150℃的氨气、氨水等介质。
(5)流体管件焊接类阀门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PN 40,温度为-30℃~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