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不能见利忘义,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前不久在雷州海岸面对落水渔民有人喊出的“先收费后救人”的话,不免让人寒心,韩国某明星借“慰安妇”之名出“写真集”的事件更是让人为之愤怒,这种重利轻德,一心往钱里钻的行为令人不齿。
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将个人的“道德和利益”和整个群体、整个社会的公德和利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处理好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我们不应偏颇地盗用道德概念,而应理性地看待和处理道德问题。
朋友,让我们用社会公德去审视个人的品行,用民族利益去维护社会公德吧!
“道”亦有“道”
第一个“道”是道德,
第二个“道
”是道理,这样一来,文题便清晰了许多。
自古法律用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而道德才真正意义上保证社会的秩序,而对道德的理解和评鉴又总能左右一个社会中普遍的思潮。而真正定义道德的是行为,可见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既是由于社会的规范,又同时可以改变社会面貌。孔子的两个学生正是一种对社会道德的行为定义,而孔子的指教正在于告诫大众:一种道德的诠释需要更全面地考量对社会的影响。
我想孔子的具体说法读者都能理解,而这种说法的内在缘由我也在上段有了描述,那在这样一个要考量道德方式的前提下,所谓“道”亦有“道”才可以真正展开??我便以中国作为背景,随着十年文革动荡与改革开放的骤变,中国人对于道德的思维方式一直在快速地衍变中,同时也不断有因道德影响而产生的争论发生在媒体中,而其中绝大多数的道德事故都是针对个人的,很多民众总愿想当然地认为某个处于舆论一时焦点的对象该作出什么行为,但正因道德只是一种规范准则而非法律,因此道德只应提倡而非强制。其实即使乌托邦式的道德传扬都要比就事论事地道德说教要聪明得多,前者是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后者则是影响了社会心理,心若变,生活则会有所动荡。道德的道理,在于非原则性的指导,在于社会的尝试和步进,是一种有机的调剂。
比如在不久前的大地震后,很多诸如:“某明星身价很高却捐款甚微”的说法在日常交流中产生。而这样的指责往往能达到孔子指责的第二个学生的行为效果。即是你可以赞颂捐款多的人,但不应把捐款数量作为道德标准去卡所有捐款者的道义指数。这种道德规范便是无道理的,有缺憾的,社会需要的是有更多捐出爱心的人,而不是一个人捐得更多。这其间便存在着道义的选择,亦是“道”亦有“道”。
我想孔子高明就在于看清了道德的本质,不是标榜个人,而是引守群体,所以道德的铺设方向,是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直接表现。
评论:“道德回报”也需要制度表达
七旬老人15年资助13名贫困学子,晚景生病无人助。75岁老人沈兆骅,自1992年以来,先后资助了13位贫困学子,2006年,他被评为山西十大新闻人物。但他的善举并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被资助的学生不是境况不好无力照料老人,就是因为资助中断而再不跟老人联系。如今,老人身体每况愈下,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
《吕氏春秋》里有个“子贡赎人”的故事:孔子的学生子贡,赎了一个流落国外的鲁国籍奴隶,战国时期人
口稀少,国君鼓励大家赎买外国奴隶来本国,因此
按规定子贡是可以向鲁国国库“报销”的,但子贡偏自己埋单,孔子很严肃地批评了他——孔子认为他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鲁人以后再也不肯替同胞赎身了。这个逻辑很简单:子贡是大款,绝大多数鲁国人根本没法像他那么“大方”,子贡这么做只会逼得大伙不敢再有行善之举。换句话说,古人早就给正常道德行为确立了经济学的价值准则:即任何道德行为、向善之举都离不开一定的“补偿机制”,道德选择也有一个“成本核算”或者“边际效用”的考量。
我们要反对“道德行为制度化”、倡导“道德回报制度化”。好在沈兆骅老人的遭遇是个例,也好在我们终究可以发现并弥补这种道德回报缺失后的酸涩。道德行为是无法制度化的,它更多地出于一种内心自觉,这个世界可以宣扬“在巨富中死去上一种耻辱”,但我们永远没办法制订一套“行善制度”来归置任何人的社会生活,善行是权利、而不是义务。黑格尔曾提及一种社会现象:有道德的人常常遭受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往往万幸。道德人的不幸在于社会构架与社会秩序本身疏漏四出,即正常的社会安排有了缺失,对遵守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在付出与回报的安排上放任了偏颇;不道德人的幸运则是非制度化社会安排起了作用,一种逆向的激励分配机制为那些失范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失范者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有着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与可能,社会结构却没有规范(或有规范却没有力量来限制失范者的作为)——正因如此,“道德回报”尤需要制度化表达,玛丽o道格拉斯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一书中指出:制度是社会“公义”的体现,它超出了个人功利性或自私性,而建立在人们共同接受的基本理念规范之上。“制度化
道德回报”就是以利他主义的价值理性来纠偏道德行为失衡的成本收益预期——若想使真善美的价值信念被信奉,就得设法让真善美与利益相统一:我们无法强迫他人行善,但我们起码应做到让行善者不吃亏。
政府需要成为“道德回报”制度化表达的主导,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基本要义。沈兆骅老人所资助的,不正是推动这个社会、这个时代进程的劳动者吗?道德一旦要求直接受益人必须如何,就可能异化为一种值得警惕的道德暴力;但道德若不能从间接受益人(政府、社会)处谋求到基本保障与尊崇,则道德选择的成本必将日益高昂、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必将凌空高蹈而丧失生命力。给“道德回报”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就是放“道德行为”一条生路
。
拾金有奖真君子——“伦理制度化”一议
与这个故事类似,我在多年前曾
在报上看到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有个老外在宁波乘坐出租车时,不慎丢了一个软件包,十分着急。无奈之下到电台与报社求助,发布了一则寻物启事:声明谁捡到并归还软件包,他将重金报答。启事见报后,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果然通过媒体向失主归还了软件包,并接受了老外的酬金。本来,这事到此为止有了个比较完满的结局,双方皆大欢喜。但是宁波的媒体却对司机的表现颇不满意,认为出租车司机不该拿这笔报酬,于是对他们口诛笔伐。在宁波的媒体看来,拾金不昧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机事先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还失物,却要等到外国人许诺丰厚的报酬才肯归还,这是不仁不义的行为,而且此事关国际友人,司机的行为简直是大大破坏了宁波人的形象。
以上两个故事耐人寻味。同样对待好人好事,为什么会有不同看法?到底是谁错了?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做好事不留名”是从小就开始接受的教育,可孔子却不这样看。共同的价值取向,却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令人深思。它们揭示了一个深刻的主题,那就是“伦理的制度化”。
伦理与制度是不同的两种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软约束,而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是一种硬约束。它们各司其职,在社会行为规范中有着不同的功用。伦理规范要求每个人都像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行为做事,是一种高要求。而制度规定了每个人不能像品德恶劣的人一样胡作非为,它是社会最起码的约束。
“做好人好事”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如果通过立法来奖励“好人好事”,这就变成了一种硬性约束。本来是伦理规范的内容就成了一项制度,这就是“伦理制度化”。所谓伦理的制度化是指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它是为倡导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所制订的鼓励与惩罚的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