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十四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第五十五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门。
第7篇:集团公司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大型企业法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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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 20xx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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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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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xx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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