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22222(2)

仙女山的月亮 分享 2019-04-30 下载文档

汽车已成为广大市民的消费品,投诉越来越多,但因《消法》方面的滞后使得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

(六)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以下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七)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方面存在问题

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往往是消费者因商品标的额小不愿出几百、几千元的质量鉴证费,而经营者则借口“谁主张谁举证”不出鉴证费,致使责任无法划分,而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如此一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极为不利。

5

(八)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的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

(九)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

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

6

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我国的一些欠发达地区,法律知识方面的宣传还是存在一定的盲区,使得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深入到广大农村地区及校园内进行相关的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及指导,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完善消费者组织,加大消委会权力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现实情况来看,作为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委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责权背离,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不适应的问题。一是政府没有赋予消委会与其法定职责相对应地位,目前消委会定性定位不清晰,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法定职能的履行;二是消委会缺少政府的政策支持,司法、行政等部门没有为消委会履行法定职能提供有力的保障,消委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缺少权威性,特别是对有关行政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法律制度方面没有为消委会履行职能提供强力的支撑,消委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手段,如消委会的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行政部门一般强调行政处罚,很少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要求进行处理,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消委会支持,加大消委会权力,让消委会能真正地、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四)、制订消费者援助机构及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五)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7

目前,少数中介组织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和巨额罚款,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使其能真正为消费者服务。

(六)、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

2、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

3、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七)、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审理特别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共同诉讼,消费者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

结束语

总之,我们相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社会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益,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8

参考文献:

[1].《消费者保护法》,李昌麟、许明月,法律出版社,1997.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索赔》,程德文、徐新,南京出版社,2001.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符启林,南海出版社,2002. [4].《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张严方,法律出版社,2003.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江平,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 [6].《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王江云,法律出版社, 9

1990.


论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22222(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一篇: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xxxxx QQ: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