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转让成交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31、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1)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2)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因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①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②其余款项,应当在提供合法的担保条件下,1年内付清,且还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山间提示】至此,前三章的总结中出现了三种条件下的收款: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8条];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3、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收取。
【复习】一下 第二章 前2种情况:
1、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内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8条]
(6)兼并转让价款的支付:①一般情况: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②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才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2、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第二章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总结第9条]; (7)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②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一般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因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 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 1 年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