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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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1 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局矿井年月日
水平煤层采掘工作面名称
距保护区边缘距离
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
说明:
矿总工程师批示
采掘区区长签收
地测科科科长:测绘人: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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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突出矿井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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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编号煤炭局矿务局矿井
突出日期年月日时地点
孔洞形状轴线秘水平
面夹角
标高
巷道
类型突出
类型
距地表
垂深(m)
发
生
动
力
现
象
后
的
主
要
特
征
喷出煤量和岩石量
突出地点通风系统
示意图
(注距离尺寸)
突出处煤层剖面图
(注比例尺)
煤层顶底板岩层柱状图
煤喷出距离和
堆积坡度
煤层特征名称
倾角
(°)邻近
层开
采情
况
上
部
喷出煤的粒度和分选
情况
厚度
(m)
硬度
下
部
突出地点附近围岩和
煤层破碎情况
动力效应
地质构造的叙述(断层、褶
曲、厚度、倾角及其变化)突出前瓦斯压力和突
出后瓦斯涌出情况支护形式棚间距离(m)
控顶距离(m)有效风量(m3/min)
正常瓦斯浓度(%)绝对瓦斯量(m3/min)其它
突出前作业和使用工具
突出孔洞及煤堆积情况(注
比例尺)
突出前所采取的措施(附
图)现场见证人(姓名、职务)
伤亡情况
突出预兆主要经验教训
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过
程的描述防突负责
人
通风区
(队)长
矿总工
程师
矿长
填表人:
注:突出预兆:煤体内声响、煤的层理紊乱情况、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情况、煤硬度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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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市(县) 局矿井填表日期年月日
矿井设计能力(t)
首次突出时间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t)地点及标高(m)开拓方式距地表垂深(m)
矿井可采煤层层数
突出次数
总
计各类坑道中突出次数
矿井可采煤层储量(t)石门平巷上山下山回采其他突出煤层可采储量(t)
突出煤层及围岩特
征
名称突出最大
强度
煤(岩)量(t)
厚度(m)突出瓦斯量(m3)
倾角(°)千吨以上突出次数采取何
种防突
措施及
其效果煤质
其中
石门
顶板岩性平巷
底板岩性上山
保护层
类型下山
煤层名称回采
厚度(m)其他
距危险层最
大距离(m)
目前正进行的防治突出
的研究课题
主攻方向
瓦斯压力最大压力(Mpa)进展情况测压地点距地表
垂深(m)
人员及
参加单位
煤层瓦斯含量(m3/t)
备注
矿井瓦斯涌出量(m3/min)
有无抽放系统及抽放方式
矿务局局长:矿务局总工程师:通风处长: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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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号时
间
地
点
巷
道
类
别
标
高
(m
)
距
地
表
垂
深
(m
)
煤层地
质
构
造
邻近
层开
采情
况
突
出
前
作
业
及
工
具
预
防
措
施
预兆突出情况
层
别
厚
度
(m
)
角
度
(
°)
未
采
已
留
有
采
煤
但
柱
遗
煤
体
内
声
响
煤
硬
度
变
化
煤
光
泽
变
化
煤
层
层
理
变
化
掉
外
渣
及
煤
面
移
支
架
压
力
增
加
瓦
斯
忽
大
忽
小
打
钻
夹
钻
喷
煤
抛
出
煤
量
(
t
)
抛
出
距
离
(
m
)
堆
积
坡
度
(
°
)
有
无
分
选
矿务局局长:矿务局总工程师:通风处长: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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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
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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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确定新建矿片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l的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5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p 煤的坚固性系数
f
煤层瓦斯压力
p(Mpa)
突出危险Ⅲ、Ⅳ、 V 10 0.5 0.74
注:煤的破坏类型可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