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虽然随着教育改革的发展,“学为主体,教为主导”,“儿童主体性发展”等观点已
为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如果仍然囿于教育的“小天地”来谈儿童的主体性发展问题,对于教育的民主化进程的发展是不够的,必须加上儿童权利和儿童权利保护的概念,把教育与儿童发展的关系放到整个社会背景中去认识。只有当我们每个教师不仅把自己看作是儿童的“教育者”,同时也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并把这种意识付诸于实际行动,在尊重儿童的基础上去教育儿童,教育民主化的思想才有可能实现。
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和对儿童的教育要求是不矛盾的。尊重与保护是对儿童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的权益)而言。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不能把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和对儿童的教育要求这本不是同一个范畴中的概念混淆起来。尊重不是迁就,保护不是溺爱。没有适当的教育要求的过度保护实质是对儿童发展权利的剥夺。
《儿童权利公约》不同于以往任何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的地方在于它把儿童看作是“积极的”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在实施《公约》的过程可发挥重要作用,主张应该让儿童普遍知晓《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帮助政府传播和实施这些概念与权利。在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在对儿童进行儿童权利意识教育时,必须引导儿童辩证地统一地认识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法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益于民族素质的提高,促进《公约》在我国的贯彻实施。
主要参考书目:
1.《简明中国学前教育史》,何晓夏主编,北京师范大学
出版社,1990年。
2.《中国文化概论》,张岱年、方克之主编,北京师范大
学出版社,1994年。
3.《教育法学》,张维平著,东北朝鲜民族教育出版社,
1990年。
4.《教育学原理》,成有信主编,河南教育出版社,1993
年。
5.《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6.《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7.《执行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
划》。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本文责任编辑:韦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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