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 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2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要求; 6 防直
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 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 18m 10 ;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可不限,间距不 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 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规范第11.8节的规定。 11.3.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回 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 装置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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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3.4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应在入 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 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 ρ(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 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 连通;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 m)。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 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网上,冲击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5 ; 2)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 。 4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网连接; 5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 护器; 6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低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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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 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 符合公式(11.3.5-1)至(11.3.5-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它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 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 Sa1≥0.075Kc(Ri+Lx) (11.3.5-1) 当Lx<5Ri时 Sa1≥0.3Kc(Ri+0.1Lx) (11.3.5-2) Sa2≥0.075KcLx (11.3.5-3) Sed≥0.3KcRi (11.3.5-4) 式中 Sa1 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网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 离(m); Sa2 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已与防雷接地网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 离(m); Ri 防雷接地网的冲击接地电阻( ); Lx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Sed 防雷接地网与各种接地网或埋地各种电缆和金属管道间的地下距离(m); Kc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 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 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 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 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一。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5 对于设有大量电子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其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每层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 结。一般建筑物的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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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3.6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 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利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 子板,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 层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一次。 11.3.7 当防雷接地网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 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 作为接地网。当为专设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 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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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释】 注释1 防直击雷的措施:防直接
雷击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 防直击雷的措施:防直接雷击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 屋脊、女儿墙及屋檐上的避雷带, 屋脊、女儿墙及屋檐上的避雷带,并在屋面装设不大于 10m×10m或12m×8m的网格,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 的网格, × 或 × 的网格 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 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物体 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 防侧击措施:对高层建筑物上部侧面雷击的保护不需另设 防侧击措施: 专门接闪器,而利用建筑物本身的钢构架、 专门接闪器,而利用建筑物本身的钢构架、钢筋体及其它 金属物。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 金属物。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连 到建筑物的防雷装置上是首先应采取的防侧击措施。 到建筑物的防雷装置上是首先应采取的防侧击措施。 3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电缆金属导管及其他金属管道埋地 引入 ;屋内的各种金属管道和金属物体与防雷装置就近 接在一起,并进行多处连接。 接在一起,并进行多处连接。 4 防反击措施:应使防雷装置与这些物体和管道之间保持一 防反击措施: 定的安全距离。 定的安全距离。 5 等电位措施: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 等电位措施: 接一次。 接一次。 6 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作为接地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