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场地租赁合同
2)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详尽情况,提交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官方证明文件。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不可抗力发生方,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不可抗力发生方对合同的处理意见。
4、 在活动尚未举办前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费用应当返还,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
5、 活动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乙方已交付的租金费用将不予返还,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
6、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需迟延履行的,双方应对迟延履行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第六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及本协议的任何信息或因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任何信息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或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 乙方:张学进
代表人: 职务: 代表人: 职务
2011年月日 2011年月日篇二:足球场租赁协议(修改)
足球场租赁协议
(甲方):海口世纪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为确保海口市迎春足球赛暨乙级联赛的比赛顺利进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愿意将世纪公园一足球场做为该赛比赛场地,就租赁场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时间(或场数)
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每天租赁一个足球场4小时(每天两场球:14:00至18:00时或午19:00至21:00时,合计共22场球。具体见比赛安排表)。
第二条 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为:日场为500元/场,夜场600/场,合计人民币11800元;管理费支付方式为转帐,2013年1月13日支付清100%。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约定时间使用场地的,管理费不退,场地不另行补偿安排。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负责管理期间对场地的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方面监督管理。
2、 对乙方违反场地使用规定及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教育、
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单方解除协议。
3、 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 除另有明确的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场地活动。
5、 如遇省、市政府或城建集团公司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场地,甲方
有权优先使用场地;同时甲方应提前两天通知乙方,并合理调整安排乙方使用时间。
6、 如遇到大雨、暴雨、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甲方有权停止场
地的使用,另行安排乙方的使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