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认证,UL1642标准资料
本条在1999年6月24日已删除
7.2 热回圈试验
本条在1999年6月24日后调整后见本标准18B
7.3 放电(一次电池)(略)
7.4 充放电回圈
7.4.1 二次电芯测试温度25℃,电芯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连续回圈,回圈至容量为初始标称容量的25%时或连续回圈90天终止,回圈可单独做或整组做。在按表6.2和表6.4所示测试前应重新充电。
8. 重要的试验注意事项
8.1 某些锂电池在按10-19节测试时可能爆炸, 个人须防护好以免飞出碎片、爆破力突然释放的热量以及爆炸噪音产生危害。试验区域应通风良好。
8.2 在按10、13、17节部分测试时,电池壳体温度应当检测在电池外表面温度超过90℃时,所有参与测试人员均不能接触其外表面。
8.3 为安全起见,19.2节燃烧(烘烤)试验时,19.3节抛射试验应当在单独与观察者隔离的空间进行。
9. 温度测量
9.1 热电偶丝面积≤0.21mm2,≥0.05mm2,并配合热电势测量设备
9.2 测量时热电偶应紧贴电池壳体表面
技师更换型和用户更换型电池测试
电性能试验
10. 短路试验
10.1 每个测试电池样品正、负极采用阻值<0.1Ω的Cu线短接,电池放电直至起火或爆炸,或直至电池完全放电,壳体温度重新降至室温停止。
10.2 试验在室温和60±2℃进行,电池在室温或60±2℃达到与环境平衡稳定后再短接。
10.3 除非制造商指明是串联或并联,电池应单独测试。对于串联或并联应用, 另外五套电池需进行测试,采用电池的最大数目根据所用串/并联数目定。
10.4 当电池中有过流或热保护装置时且已经过UL认证的, 需将电池在保护装置未打开的最大负载情况下测试,没有认证过的保护性装置则须将之短接。
10.5 样品应不起火、不爆炸,外壳或电池壳体温度不超过150℃。
11. 加热测试见18A
11A 非正常充电测试
11A.1 将电池按制造商提供的容量放掉后进行测试
11A.2 每个电池样品遭受的充电电流为3倍的制造商普通指定的充电电流,将电池连接于一直流电源上。 特殊充电电流的获得是通过串联一特殊尺寸和规格的电阻后获得的。试验时间通过下式计算: tc=2.5C/3Ic
tc—充电时间(h);C—容量(Ah);Ic—制造商一般指定的充电电流(A) 最小测试时间应为48h,这并不要求初始充电电流维持48h。
11A.3 当电池经过认证的过流或热保护装置时,电池按最大负载而不引起保护装置起作用的条件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