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