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2)

壮哉我硕爷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十)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

(十一)公共服务平台牵线并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拓展产学研合作

(一)对与国家985工程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20—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与一般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项目,且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具备技术转移、孵化和产业化条件的,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985工程大学、港澳台知名大学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实际运营,符合晋江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贸、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八款、第六条第五款至十一款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十款、第四条第八款、第六条第十二款

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5〕12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97号)和《关于扶持做大做强传统产业十四条措施》(晋政文〔2016〕96号)(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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