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一教案第13课时

离愁扼喉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课时:第十三课时

课题: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一)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节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分类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重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难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具准备:ppt 施教时间: 年 月 日

教学过程: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罚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与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小结: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所涉及到罚金及处罚年限比较难记,结合现实总结所有处罚,更容易让学生接受。

作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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