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3)

百年孤独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医院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放射线装置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负责放射线装置保管工作。

七、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线装置的转让、转移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线装置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一、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二、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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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书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大纲

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大纲

1、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 保证和安全防护。

2、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3、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 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或者标准。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 计。 5、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 岗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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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 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 档案。

6、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 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 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 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 的影响。

8、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 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 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 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 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 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 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 X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 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 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 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9、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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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 X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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