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及计算方式
标准 (元/平 方米) 3 1 1 3 1 2 自上而下 水平分层 采矿法 1.0 影响系数 露天开采 开采方法 影响系数 - - - - - - 地下开采 开采方法 - - - 充填法开采 崩落法开采 空场法开采 不允许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 允许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 影响系数 1 0.3 0.3 0.5 1.5 1.0 矿种 石油 天然气 能源 矿产 煤层气 煤 其它矿种 金属 矿产 非金属 矿产 矿泉水 地热 1 其它开 采方法 - - 1.5 1.2 0.5 0.2 0.3 其它开采方法 0.8 1 - - - -
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
×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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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矿山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经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你单位的(矿山名称) 矿山,需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限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缴纳。
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收缴单位电话: 联 系 人:
(国土资源局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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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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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 的基本原则。
保护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发生及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恢复责任。
第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名称: ,采区位于 ,矿区拐点坐标(另加页附后)采矿许可证号(新设矿权除外): ,矿区登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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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开采矿种: ,资源储量(大写) ,小写 。矿山规模(设计开采量)(大写) 立方米、吨,小写 立方米、吨。估算矿山服务年限 年。
第四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大写)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保证金额度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管理原则为“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额度
经核算,本矿山应缴纳保证金总额(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七条 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新申请采矿权的,保证金在矿山办理采矿权申请获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缴纳。已建矿山按确定的时限缴纳。
第八条 新办采矿权申请的,应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审材料经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部门通过后,再到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凭“保证金”收缴票据和“合同”办理采矿手续。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时,应当办理相应的保证金预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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