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绿竹猗猗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订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

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 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合伙协议 保险合同 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

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条款的解释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当事人确定,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

格式及免责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三、特殊条款

1、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解决争议调款 合同的各个阶段 段 磋商 成立

生效 履行 终止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未生效阶段 生效阶段 履行阶段 终止阶段

权利义务

先合同义务 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 依约履行 后合同义务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无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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