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三是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方式不同。法律是制度化的规范,法律依托的主要力量是国家机器,是一种强制性、他律性的力量;道德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它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一种自觉性、自律性的力量。法律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的行为产生结果之后,重在惩罚和警示;道德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行为发生之前,重在感化、引导和激励。
四是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有相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二是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的调整领域。不论法律还是道德其调整的范围既包括行为也包括行为的内在活动。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如果用图形表示就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在相交部分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些道德原则本身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公平、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原则同样也是我国法律确立的法律原则。
三是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相同。在正常的社会里法律与道德维护的价值基本相同。法律和道德有相同指导思想、产生的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共同、支撑和保障的国家政权是同一个、目的和任务都是一样的。法律与道德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的认同与社会的认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的要求否则它就难以发挥作用。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法律与道德都是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的生活秩序的构成部分。法在预定伦理的前提下才成其为法,伦理也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才成其为伦理,法和伦理互相有机地把另一方作为其协同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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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统一的秩序。
首先,道德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法的制定,离不开道德的指导。在价值层面上,“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获得有效的承认和服从,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活的规则”。失去道德支撑的法律不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也就丧失了社会主体的信仰基础。同时道德对法律具有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立法、执法、守法都离不开道德。
其次,法律是道德有效用的基础和保障。道德只有对讲道德的人有作用,对没有良心、不讲道德的人则软弱无力。当行为主体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为社会所广泛认同的社会道德要求通过国家权威的确认逐渐转变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德富林),使法律秩序最终成为社会道德的外在表达。法律是底线道德,法律保障了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得以实现。另外法律也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它用立法手段推进一定的道德的普及以及通过刑罚惩治非道德行为以弘扬社会所倡导的道德。
因此,法律与道德实质上是一个同生共长,一体两面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道德对法律秩序的构造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秩序的构造反过来对社会道德状况的改进亦常能发挥推进和拉动作用,实际上二者从未截然分开过。它们都是社会规范体系当中的结构组成,而且作为母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又是各个独立、互相支撑的,最终统一存在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中。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都是上层建筑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变化、时代发生变迁法律与道德以及其相互关系就会随之改变。因此法律和道德变化和发展着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变得复杂尤其是两个单个“变量”发生组合时这一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这也是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个社会曾经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另一个历史条件下就是不道德的同样曾经是合乎法律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就成为不符合法律的。比如清朝时男人留辫子在当时是合乎道德的而到了革命时代就成了要“革”掉的封建残余。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的自觉意识和道德意识随之增强道德的理性色彩和法律的情感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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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所扩大。法律与道德呈现了有更多的共同点。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新情况日趋明显。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与道德两者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例如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一方面在相关司法制度建设方面道德在我国法制生活中的渗透。“有困难找警察”正是司法道德化的反映。司法援助是司法的道德化的进一步展现。法律援助制度使得法律溶入了“人性”的情况。另一方面“法也容情”司法道德化在法律中的体现所谓“法不容情”是指情不能突破法的底限但绝不是说法与情水火不相容。法律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取消人的情感趋向只能引导情感向保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法也容情”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国际上的一般通行的做法。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从反酷刑、铸良法到走进权利时代经过多少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权观念已深人人心。权利时代已经展现对人权的追求与实现已经成了人们清醒的意识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点之一。法律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与我们这个时代相呼应的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司法也将越来越富有人情与人性整个法制将具有宽广的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这将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代表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我们国家应有的先进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过一段时间法律与道德的脱节因此在新的时期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以及在司法上的运用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要与道德教育双管齐下同步进行。在法律适用中防止单纯惩罚主义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情感人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实现综合治理。在道德教育中结合法制内容将法律精神化为人们的内在的行为准则使人们更加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觉性。同时这一过程将会有效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现实法制已经告诉我们“徒法不以自行”没有一批优秀的司法队伍法的实现就会障碍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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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只是法制的一个环节只能是“纸上的法律”真正要使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实现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和各种组织的支撑以人的作用特别是司法人员的作用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们理论中所说的“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与体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我们的法律相对还不完善司法监督能力还比较薄弱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尚有待提高这对审判人员的道德要求必然更高。道德平庸的人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人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审判人员的良知包括正义、公平因为审判不仅仅依靠事实与法律还有审判人员的良知。当代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法宫是模范公民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加强司法道德制度建设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法律与道德关系融合趋势给我们许多新的课题我们有必要更新观念对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做更深一步的研究以改变目前法律与道德的脱节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将国内的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一方面借鉴国际体现先进精神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的法律接受新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的检测使得我国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代表我国法律文化的最先进的方向。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是德治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辅助手段。现代法治本身内涵着德治的要求。德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脱离法治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必须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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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200字左右,对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行简单的回顾总结,对给予毕业论文工作提供帮助的组织或个人表示感谢。
(请自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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