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注会毕业设计) (3)

只剩骄傲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三)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

新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

(四)警惕利用实质重于形式操作利润 1、债务重组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很长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对我国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拼凑利润的现象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干预,尤其是对有的债权人甘愿“吃大亏”的做法更是无能为力。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将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债务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从而增加了公司业绩披露的真实性。但是,以前债务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而且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从而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按照新准则,豁免债务不能计入当期损益。这时,上市公司可以将一些劣质资产高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并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冲销对关联企业的债务,从而绕过债务重组不能确认收益的规定。

2、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实质与形式不符”事项。

针对一些名为非货币性交易实为非正常交易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实施“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

划分,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该准则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准则没有规定补价的规模或者占总交易的比例。如果企业通过加大补价比例,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就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当期损益。这种规模的利润可能对处于亏损边缘或6%净资产收益率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名义上以货币交易的方法规避本规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周红, 王建新, 张铁铸 :《国际会计准则》,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5-51 、141-145

[2]《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编辑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 中国国 际广播出版社,2001,4

[3] 董成: 《实质重于形式探析》,《财会月刊》2001年第22期

[4] 张玉珍:《经济师》,2004年第05期

[5] 何勇:《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几个问题》,《事业财会》200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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