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3)

匆匆那些年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扣留财物通知书; 8.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0. 行政处罚告知书; 11. 听证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能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当有限,只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几个法律法规才有一点相关规定,另外就是《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了一个“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有一条原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存在(或可能存在),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才能进行!!错误的采取即违法,最终会导致该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效力、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导致复议和诉讼时的措施和处罚决定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值得强调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作出行政处罚一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现实中我们许多人认为只有对行政处罚决定才能复议和诉讼是极端错误的!

三.办案过程中常见问题

1.进行检查和调查不出示检查证件、或者少于两人;

2.如何按证据互相证明(证据链)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心中没有底、分不清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

3.什么时期什么案件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员需要了解什么、可以且应当采取什么行政强制措施不清楚;

4.不及时报请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先不报请局长同意;

5.制作笔录时不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对处罚有利的就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不记录);

6.证据材料和文书签名盖章不齐全;

7.不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甚至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从而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8.对告知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不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为图省事或是其他原因喜欢向处罚幅度大的定性上靠,有时甚至牵强附会,有法律规定不去适用而去适用规章;

10.对案卷材料特别是对证据不喜欢按先形式后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定性不准、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报送结案;

11.作出处罚决定时在自由裁量权内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脱节,有时在相同案件对比时明显显失公正。

12.另外还有就是字迹潦草卷面不整、不及时开具罚没收据、不及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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