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3)

大度就行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五、进入招标代理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位名称的拼音为序排列。排列序号确定后,除招标代理库调整外,不得改变。

六、必须进行招标的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负责推荐。

(一)招标项目拟开展招标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代理库内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应通知招标人。

(二)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摇珠方式,摇珠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办主持,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全过程监督。

(三)随机抽取确定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如下: 1.确定入围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库中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为入围招标代理机构。

2.对入围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列表。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号采用招标代理库中的排列序号,其编号即为该机构对应的号球。

3.摇珠时,首先由监督人员检查摇珠所用号球和摇珠机,经验正无误后,主持人将代表各入围代理机构的号球放入摇珠机内。所摇号球经所有在场人员确认无误后,该号球所代表的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即为招标项目的推荐招标代理机构。

若摇珠过程中摇珠机出现故障,按以下办法判断摇珠结果是否有效:

⑴摇出的球如已落入转盘底部孔洞中但不能滚出或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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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卡住,则摇珠结果有效。

⑵在摇珠过程中出现破损的球,破损的球如仍能分辨号码则有效,不能分辨号码则无效。

⑶摇珠过程中出现突然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摇珠机不能正常工作,则待故障排除后再摇珠。

摇珠结果经所有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四)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办将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若该代理机构拒绝承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则去掉该代理机构后在其余入围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摇珠确定。

(五)连续取得二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或拒绝接受一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下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推荐。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内不得承接局属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接受招标人、招标办和派驻监察室的监督。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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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办。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授权指定一名委托代理人,负责与招标办联系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更换委托代理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招标办,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项目组,负责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开展招投标活动。

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量清单、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支付,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严禁招标代理机构私下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应按照《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的规定收取。

(八)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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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招标人和招标办的评价意见,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九)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和招标办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工作进行评价,填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格式附后)。招标人和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报招标办。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清出局直属水务工程招标代理库:

1.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⑴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⑵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⑶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掌握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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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一定期限内承接局属水务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或清出招标代理库的处罚。

1.不服从招标人或招标办监督管理的。 2.招标代理行为超越招标人委托权限的。

3.因内部管理混乱、工作失误、人员素质不高、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或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4.不按照资格预审标准进行资格审查。

5.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已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成果文件。

6.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

7.一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总评价结论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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