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
元人民币。
(5) 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20万股。
(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100万份。
(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
低于1.5万张。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14、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1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其他申报。 16、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17、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
先顺序配对成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18、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
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19、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20、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15:30。
(2)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30、13:00—15:30。
21、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
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 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
协商确定。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2、交易平台信息发布:
(1)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
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23、证券的回转交易: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24、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
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2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5月8日起施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
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7、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
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9、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 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 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0、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
风险。
31、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
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2、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3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行,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
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回复正常。
(5)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34、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
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主营业务未担保的公司除外)。
(4)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
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 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36、(中小企业板)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
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7、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3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
益仍然为负;
(2) 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
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 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
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 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
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 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l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40、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殷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
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 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
个中期报告。
41、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
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42、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
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
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1)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
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2)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
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3)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
信息。
(4)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
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5)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44、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
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1)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具体例题见P156)
(2) 另外,我国有关制度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3)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4) 另外,在权证业务中,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对权证行权价格会有影响,因此需要调整。根据有
关规定,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5)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
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6)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
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45、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以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
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部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必须及时报告证监会。) 46、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
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47、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2)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2种:A、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
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B、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简称“做市”)的交易商。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4)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
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5)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
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0分钟。
(6)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
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7)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8)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9)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
券账户。
(10) 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11)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12)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