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能源示范县的相关文件 (4)

柒夏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产品和服务价格测算,市场销售前景分析。

八、 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审核所需的环评,用水,水保,

土地,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条件的落实情况,并附上相关批复或证明文件;项目相关资金落实的承诺文件;地方支持农村可再生资源利用的政策等。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 (二) 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称示范补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

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 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

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备、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

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

(四) (五) 第五条 (一) (二) 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

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化

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

设;

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

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三) 项目及时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四) 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

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示范县的通知》(国能

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二) 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部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在农村中小学推行太阳能浴室,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为教室供暖;在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工作方案,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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