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东门街道司法所
篇二:矫正案例分析 篇二
矫正还需先暖心
──社区矫正人员秦某个案分析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
秦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
生活经历:秦某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皇甫镇大桃山村秦寨下村005村,现居住在府谷县马家沟,初中文化,租赁一家店面做个体经营,已婚,育有一儿一女,其妻系家庭主妇。
存在问题:思想负担重,情绪低落,法律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 1.因经济形势不好,秦某的个体生意不景气,店前甚至是门可罗雀,再想到高额租赁费,使得他经济压力过大,思想负担更重。
2、家中有老有小,最大的孩子刚上幼儿园,最小的孩子才是幼儿阶段,开支很大,却收入微薄,一度情绪低落,借酒消愁,不能自已。
3、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酒驾并当场测出,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时,他也为自己心存侥幸的心理而深感后悔,但也说明其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
二、实行社区矫正情况
东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针对秦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
1、每月进行集中学习,提高法制观念。我所工作人员专门针对他进行交通法规、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定期与他走访面谈,反复进行思想交流,举大量实例引导他因轻视交通法规而给自己、家人、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2、及时跟进心理沟通,转变生活态度。他生性纯朴,虽然危险驾驶在犯罪性质上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影响较小,但经过此事后,他的情绪波动很大,对待生活缺乏热情,不再积极向上,原本的装璜生意也因此被迫搁置。针对他这一情况,我所工作人员主动为其留意周围有关做装璜、建筑的工作。在大家不遗余力的帮助,很快为其联系到一家瑜伽馆的室内装修工作,从而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
三、矫正效果
1、积极接受矫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跟进矫正,秦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醉驾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汇报矫正期间的工作生活感受,并一再表态将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严以律已,熟知交通法规知识,不再发生同样的违法事情。
2、在新工作中重拾信心。秦某对失而复得的装修工作很满意,很珍惜,不再沉沦于快速致富的功利心理,而是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好室内装修的每个细节工作,得到了雇主的好评。
点评: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是其中一部分人员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主观上心存侥幸才导致的犯罪,但人之初、性本善,他们能积极悔过,态度端正,离不开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宽容、理解、引导和重视。
篇三:社区矫正案例 篇三
一、基本情况
陈某,男,1951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已婚。家住姜堰镇。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至2002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10余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8938元。因陈某患有糖尿病Ⅱ型,胰岛素功能衰竭等多种并发症,自2004年6月16日起将其暂予监外执行,自2005年6月14日在姜堰市姜堰司法所开始接受社区矫正。陈某现与退休的妻子共同生活,有一个儿子已结婚并有了自己的孩子,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及祖孙关系都比较融洽。由于其原在单位对技术方面比较精通,原单位为照顾他的生活,请他回单位帮助分析、解决一些技术、质量上的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后,陈某较为珍惜重新获得的接触社会的机会,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能执行,利用自身懂技术的特长重新参与原单位某公司的技术、质量研究。但其觉得自己原担任领导职务,一直受人尊重、追捧,现在却成了罪犯,让周围的人看不起,认为自己很没面子,思想负担较重,再加上身体状况较差,也严重影响了他的自信心,导致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都很大。
二、矫正措施及调整情况
1、加强法制思想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司法所帮助陈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之所以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意识不强,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其重新树立新的人生观、价值观。
2、每周、每月按时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通过每周的电话回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可以及时了解到他近期的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
3、监督人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反馈情况。司法所经过与其家属沟通,帮其争取家属支持,给予关怀,树立生活信心。陈某的妻子作为他的监督人,经常与他
沟通、交流,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积极进行疗养,使其身体状况好转,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压力。
4、发挥社会力量,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其谈心,掌握他的思想动态,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
5、帮助其介绍工作,转移他的注意力,减轻其思想及生活负担。首先,司法所找到陈某原单位领导,希望原单位能够进行照顾和安置,让其到厂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帮助分析解决一些技术、质量上的问题,既能减轻其家庭负担,减轻失落的情绪,得到了原单位的大力支持。其次,发挥家庭作用,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三、效果评价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效果比较好,陈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月能够按时电话汇报,每月及时进行书面汇报。在原单位他也能积极为技术或质量上的问题出谋划策,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从他的思想汇报中“打质量翻身仗”的字眼就可以看出陈某对工作的那份干劲和热情。同时,他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去,在2006年底他一次性捐款800元给姜堰市敬老院。“5.12”大地震后,他又是第一个到司法所捐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思想转变。
四、点评
对陈某的矫正应该是成功的,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应该由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从而弥补专业队伍的不足。由于犯罪失去了往日的领导风采,由于身体上的病痛失去往日的自信,这双重的打击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巨大的心理及生活负担。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是无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通过发挥单位、家庭、社会的力量,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有利于增强矫正效果,更为重要的是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二是社区矫正要体现个案的特殊性,这是保证矫正效果的前提。对于
陈某这类犯罪人员,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要照顾到其身体状况,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让社区矫正人员从内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这对矫正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矫正工作者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分析每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活动。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工作、活动变化情况,从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真正达到矫正目的及效果。
篇四:社区矫正案例 篇四
龙桥司法所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庐江县司法局刘磊 杨维强
内容提要:近年,庐江县司法局龙桥司法所深入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注重在实践中探索矫正规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矫正案例,以求交流矫正方法。我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其社会背景,通过抓主要问题,从工作的初期、中期、后期入手,根据其不同阶段的思想变化,制定不同的工作理念,注重从心理矫正层面入手,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矫正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法制矫正
正文: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布以来,我所深入学习,注重在实践中探索矫正规律和方法,根据不同矫正人员的自身特点,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从心理矫正层面入手,以心理变化为依据,以思想矫正为基础,以守法公民为目标,变被动为主动,多角度入手,力求达到最佳效果。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68年生,已婚,2009年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王某出生在农村,小学文化,父母、妻子均为农民。辍学后务农,后经营店面,其本人因文化程度较低,不了解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导致获罪判刑。
三、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问题陈述
王某被判刑后,主动到我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期间未发生违法行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培训,但是,其本人思想压力很大,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王某本人是法盲,由于贪图蝇头小利,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侥幸心理的存在,因而获罪。
王某被判刑后,思想负担很重,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会能否接纳他思想迷茫。
四、矫正过程及问题分析、诊断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王某接触后,根据其思想负担过重,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式,平等对待,消除偏见,使其正确看待自身罪行,摆脱歧视阴影。
分析与诊断:由于王某不懂法律,判刑后对自己罪行认识不够深刻,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有恐惧心理。其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
过程:王某来所报到,是应派出所告知而来,其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我所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王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王某对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
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的接受改造。我所工作人员用一些典型的社区矫正案例对其进行开导,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动员其家庭成员,发挥亲情的作用,对其进行感化,并鼓励其振作精神,重新做人。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针对其实际情况,将一些教材留给其自学,并不定时回访,监督其法律学习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