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
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5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点
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点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7]18号)
二、工作要求:
1、2018年3月底需完成,需要对核定征收户逐户通知,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3份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