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薄荷梦 分享 2025-6-10 下载文档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

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 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局各类各级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确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四)向局党组推荐拟聘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选。 第八条 局人事处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岗位设置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聘委会分设若干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由专家组成

专业(技术)评议组(以下统一简称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3~4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聘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委会主任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深圳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聘任的实施细则;

(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的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四)向深圳局聘委会推荐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选。 第三章 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技术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具体设置名称如下:

(一)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二)农业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兽医(农艺)师、兽医(农艺)师、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兽医(农艺)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兽医(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三)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正高技术职务、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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