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现场检查经常提出的违反强规的问题

恰逢花开 分享 2025-7-10 下载文档

a. 规范对检测数量的规定亦有三条,即第 6.0.11 条、第 6.0.12 条和第 6.0.13 条,

皆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格程度不及强制性条文。

b. 第 6.0.18 条规定了工程合格标准,从字面理解,本条的含义是: ⑴ 所有规定的指标应进行检测; ⑵ 检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如果本条所指包括检测数量,则应

该把第 6.0.11 条~第 6.0.13 条都列为强制性条文。

c.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非全数检验,而是抽样检验。本规范没有根据抽样理论分析计算在第 6.0.11 条~第 6.0.13 条规定的检测数量下进行合格判定时产生的可靠度。因为吃不准,才用“可”字,殊不知在强制性条文中用“可”字是很不严肃的。从本条亦可看出,合格标准是非常“宽松”的。但是,与其矛盾的是,第 6.0.20 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

时,严禁投入使用。

d. 当检测数量不满足第 6.0.11 条~第 6.0.13 条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亦可判定不合格,“可”由各有关验收人员研究商定?当验收不能判定为不合格

时,是否“可”投入使用? 8、桩位偏差及其它

桩基施工完毕,验收之前,必须对桩位偏差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总是能够发现部分桩的位置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02 第 5.1.3 条和第 5.1.4 条对各种预制桩和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垂直度偏差和桩径偏差作出规定,要求每根桩的施工偏差都在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之内。规范将允许偏差作为强制性条文,是比较少见的。当偏差超规范时,往往将实测偏差数据提交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复核或通过

或采用补救措施,尚未发现因桩位超偏差而对该工程处以造价 2% ~ 4% 的罚款。

对第 5.1.3 条打(压)入桩的允许偏差提出二点疑问:

a. 总体来讲,承台下桩数越多,单桩桩位允许偏差越大。如桩数为 1 ~ 3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 100mm ,桩数为 4 ~ 16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 1/2 桩径或边长。但是对于桩数大于 16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外边桩为 1/3 桩径或边长,中间桩为 1/2 桩径或边长。只有桩数大于 16 根才区分外边桩和中间桩,且对外边桩的规定比桩数小于 16 根的更加严

格。条文说明没有解释原因。

b. 基础梁下的桩位允许偏差考虑了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的影响,其

它承台下的桩未考虑此影响。 9、桩混凝土试块数量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第 5.1.4 条规定,灌注桩每浇注 50m 3 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 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执行中应注意

如下事项:

a. 直径较小的沉管灌注桩亦必须每桩做 1 组试件。

b. 对大直径桩,下列桩长范围内可仅制作 1 组试件(未计扩大头):

桩径

( m ) 1.4 1.5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桩长

( m ) 32 28 25 20 16 13

11 9 8 7

c. 桩基的实体检验采用静载荷试验,钻芯、超声波或高低应变检测,故不需要做同条

件养护试件。 10、实体检验

十五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出台后,验收工作的重大变化是验收前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第 3.0.3 条第 8 款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第 5.0.4 条第 3 款规定,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实体检验的项目很多,验收规范都已经列出,但有些是强制性条文,如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桩基础的检测等,规定了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有些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文,如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防水性能检测等。对于没有列入强制

性条文的实体检验,检查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应齐全,不能不测。

b. 检测的方法和数量首先应满足规范要求;如规范无要求,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

约定,按各方协商的原则确定。

c. 承担实体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d. 实体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档案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11、外窗的气密性

根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 第 4.0.11 条,居住建筑

外窗的气密性要求如下:

10 层及 10 层以上,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4 级。即在 10Pa 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1.5m 3 ,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4.5m 3 。 9 层及 9 层以下,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3 级。即在 10Pa 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2.5m 3 ,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7.5m 3 。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指标可通过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及对检测结果的评价可依据国家标准

《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7107-2002 。

验收时发现,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数量、样品采集和对检测结果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因规范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可通过分析门窗类产品的特点形成一个共识。一方面,门窗是典型的工厂化生产的建筑产品,各部件在车间批量加工制作,在工地现场安装施工。工厂化生产的特点是产品质量具有稳定性,包括气密性指标。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建筑,窗的长度和宽度、扇的分隔、开启方式、玻璃种类和厚度、型材截面尺寸及密封胶所起的作

用程度不同。根据以上特点,气密性指标检测可考虑按如下原则进行:

a. 一般情况下,每项建筑都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检测。但是,当同一厂家同时向多个建筑工地供货,各工地建筑外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安装工艺基本相同,可将不同建筑

工地的外窗作同一检验批处理。

b.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采集检验样品,原则上取最不利的规格。当不能判断最不利规

格时,应采集不同规格样品进行检测。

c. 建筑外窗应在安装之前检测。当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找出问题所在,对整个检验批

的外窗产品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次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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