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担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 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 第三十九条
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
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 第四十条
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
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 行。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 第四十一条
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 第四十二条
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月中共中央5年199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