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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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个性化卡和非个性化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信用卡使用不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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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消费类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出现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等违约行为,按约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推出的用于快速、小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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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芯片卡功能。

“分期付款”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还款计划,根据持卡人所选期数将交易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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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单位卡在境内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发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仍应履行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义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前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也可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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