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对2012年 月 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产量不得低于50%。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
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吸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
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GB 7037-2007)、《轿车翻新轮胎》(GB 14646-2007)、《工程机械翻新轮胎》(HG/T 3979-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包括修补、翻新及检验过程中翻新轮胎的各种相关信息、翻新轮胎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翻新轮胎产品等档案。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要求,轮胎翻修工必须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五)翻新轮胎属安全产品,应制定翻新轮胎强制性认证和产品“三包”标准。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三包”,2015年前开始实行产品强制性认证。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
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在准入条件发布2年之内,要通过技术改造、优化工艺等方式,达到准入条件提出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各项要求;达不到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轮胎翻修相关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名单(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