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材料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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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材料规范

事项名称 公司(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 事项编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 申请材料 备注 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他有关文件。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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