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
一、考核认定
(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 号,2013 年后省颁 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
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
术管理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 业生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 号)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 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一般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
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
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
职资格;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
级”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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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6、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
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 号,武职
改办【2003】7 号,鄂职改办【2013】72 号)
1、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具体材料如
下: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原件;
等);
(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 (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成果证书等等,
依据省 2013 年后陆续颁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
业绩栏一一对应);
(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
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
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录入武汉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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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管理系统,按管理权限将电子数据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
3、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其中认定中级职务的,还应提交认定委员
会提出认定意见。
4、各级职改办核准后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四)考核认定审批权限(武职改办【2001】11 号) 初级任职资格,由区、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认定。
中级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认定。
(五)其他事项
1、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与现从事专业、所 学专业相符、相近。(武职改办【2001】11 号)
2、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相近
的,可免一年见习期。(武职改办【2001】11 号)
3、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必须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武职改办【2001】11 号)
4、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
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
允许进行初定职务。(武职改办【2013】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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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 设置范围内进行。(鄂职改办【2013】72 号)
6、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由人事代
理部门协同所在单位,办理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经市职改办委托授权, 可对代理人员进行初级职务初定。(鄂职改办【2013】72 号、 武职改办【2001】11 号)
二、外地调入认定(确认)
(一)范围与对象
在武汉市外取得职称证书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仍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外地调入认定工作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职改)部 门。具体材料如下:
(1)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
(3)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当年申报职称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如社
保证明、劳动合同等);
(5)现所在工作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如社保证明、劳动合
同等);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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