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客观事实。
3.行政法法源:是指行政法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变更。
9.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机关。
10.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诉讼请求,依照法定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行政活动。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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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个人或主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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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监督。
2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行为。
27.行政行为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权利、义务等产生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行政决定形式表现出来。
35.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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