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源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确保广大员工得到基本医疗保障,根据《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立机构:
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为人力资源处,并设有专人具体承办。 二、医疗保险报表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3%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每月按照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填报“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时向县医保中心申报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人每年120元(包括退休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贴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可用医保卡刷卡支付,超支自理。 2、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
3、参加职工因病情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必须先由当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转诊。
4、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执行。
5、医疗机构和参保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职工因公外出或经批准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有效单据,出院小结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由个人先自付10%,再按本地支付标准执行。 四、特殊人员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因(公)负伤(亡)和女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分别由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其他事项: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因违反政策规定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为追扣;属于单位责任的,有单位承担。
2、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冒名支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2)不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
(3)不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长期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和驻市外工作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管理手续,而引起医疗保险责任纠纷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3、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2)开虚假药费收据、厨房,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厨房、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5)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开除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长治市中医院、长治市惠丰医院、长治市京本卫生中心(五马医院)等医院;定点药店为:昂生东营超市、长运超市、客运超市、金象大药房,市医药药材公司普济大药房、民生大药房、广场药店、同仁康大药房、益生堂药品连锁七店、山西万民药房长治店等药房。
参保职工就诊须到定点医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病情稳定后即可转入定点医院。
七、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