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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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 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进行。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着变化;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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