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
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市委办[2006]117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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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把沿海产业带建设成为台州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 区。 二、考核对象
1、三门县[三门工业园区、三门沿海工业区块(三门沿赤盐场)];
2、临海市 [临海经济开发区、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临海区块(包括台电6号、7号灰库区块)、临海东部工业区块(包括北洋工业区块、杜桥南工业城)]; 3、椒江区[台州滨海工业区椒江区块];
4、台州经济开发区[包括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 5、路桥区[路桥工业园区];
6、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温岭工业园区(原温岭工业城)、温岭东部产业集聚区块(包括松门、上马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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