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单案例来分析进口检验条款的实施策略
作者:张桦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1期
实施装船预检,是进口商防止国际贸易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特别是些大宗原料货物和高科技精密仪器和设备的进口,进口商经常用装船预检的方法来保证所收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采购合同的规定相符,然而真正用装船预检的方法来保证所收货物的品质,并非是件容易的事,进口商需要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上把握住,才能达到目的。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采购合同中进口检验条款的实施策略,从而对实际从事进口的业务人员会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国内某进口企业A公司与中东某国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通过B公司进口一批矿石原料,价值约8万美元,以CIF成交,合同中规定该矿石的主含量不得少于40%,并规定检验条款,B公司在出运货物前必须通过某国际知名检验公司C公司检验后方能装船,C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是信用证议付单据之一,货物到国内卸货港后,A公司再申请国内商检部门(CIQ)复检,同时A公司将传真或EMAIL给B公司国内目的港口CIQ检验报告以及时让B公司知道A公司所收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付款方式:L/C,90%货款在开证行收到无不符点的全套单据后立即付清,10%则货物到达港口45天内,由A公司(信用证申请人)提交国内卸货港口经CIQ检验的合格报告给B公司,由B公司再递交给议付行进行余额10%的货款清偿,如果B公司不能在45天内收到A公司CIQ检验的合格报告,那么,10%的余款则由当初C公司出示合格检验报告为依据,自动清偿(而在信用证规定如果B公司在首次递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45天内未能收到A公司转交CIQ的检验报告并提交给议付行,那么开证行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内以C公司出示合格检验报告为依据,自动清偿10%的余款)。
合同签订后2个星期,B公司收到信用证备货,25天后,货物准备完毕,递交与货物批号一致的样品给C公司检验,C公司经过检验货样后,测试该样品所含矿石的主含量为40.56%,结果为合格,并出示符合信用证议付条件的检验报告。B公司于是在信用证装期内订船出运,并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议付。15天后收到90%的货款。
货物出运后35天后到达中国的卸货港口,A公司于是以最快的速度将货物进行清关,提货,同时申请当地的商检部门进行到货复检。当地商检部门经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多个集装箱的货物的主含量只有35-36%之间,并未到最少的40%,按照国际市场行情的价格来估价,两者的价格差达到25-30%,按这样计算,即使A公司不付信用证余额的10%,A公司因此也要损失l0-15%。于是A公司在货物到港后33天内把当地商检部门的CIQ不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检验报告EMA-IL给B公司,要求B公司返回已收到的货款并要求该公司进行合理的赔偿,同时通知开证行拒付10%的余款。
B公司对A公司所发的检验报告一直未回应,后来B公司对A公司的各种函件和要求一直采取未予理睬的态度,而开证行也未在首次递交单据的45天内在收到B公司向议付行提交的任何CIQ的检验报告,尽管收到A公司对外拒付B公司余款的要求,但开证行还是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时对外付了信用证项下10%的余款。
A公司本想持C公司出示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向C公司质疑其检验结果和其检验的公信力,结果从其检验报告中发现许多免责条款,其中有重要两条:
I.The sample was not drawn byour laboratory.本批样品不是由我们检验室取的
2. The analytical results repor-ted are representative only of thesample
received from applicant.分析的结果报告仅仅基于申请人递交的样品检验的分析结果A公司在此案中除了直接损失2万多美元外,需要将手头上收到的次等货物另寻买主,并且要花费许多精力和费用无休止地继续同B公司交涉索赔事情当中去。
二、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的装船预检条款对A公司的货物品质的保证形同虚设
在本案中,合同中规定虽然有装船预检的条款,指定国际知名检验机构C公司检验,但是由于合同未详细规定检验是对存放货物进行现场检验,还是由B公司向C公司进行递交货物样品的检验,这样就给了B公司的实施更容易通过检验的递交货样检测的选择权。尽管B公司提供货样的批号与货物的批号一致,但是在实际中,货物批号的命名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此情况下,B公司对货物品质的欺骗就有空可钻,递交合格的货样检验,出运次等货物充数,再加上CIF条款由B公司订船装运,让B公司有许多主动权轻而易举拿到全套单据进行信用证的首次
90%的货款清偿,因此,本案例中依靠装船预检条款对A公司所收货物品质的保证等于形同虚设。
C公司检验报告中的免责条款一方面基于检验货样的实情只对申请人B公司递交的货样质量负责,另一方面由于C公司检验人员没有到货物装运存放点进行实际检验而免去自身对实际货物质量保证,因而对A公司来说属于无效检验。
2.本案例中的到货物复检并未保住A公司信用证l0%的余款损失
本案例中的A公司采取到货复检虽然让A公司最快了解所收货物的实际质量,但是由于合同和信用规定余款清偿的方法同样不利于A公司,实际上不管到货的检验不管合不合格,余款必然在到期日得到清偿,这是因为:一是B公司首次递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议付要求,没有不符点的单据,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会得到付款保障;二是如果到货检验合格,B公司提交的到货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符合信用证要求也会使余款得到清偿:三是如果到货检验不合格,B公司可以选择不提交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待信用证到期付款日一到,开证行必须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内对外付清信用证项下l0%的余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购买合同的文件。本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由A公司提交到货复检的检验报告,就能有效阻止另外10%的余款损失。
3.本案例中B公司利用检验条款的漏洞对A公司实施了货物品质的欺诈
在本案中B公司有许多主动权和选择权来将合同顺利地执行,在使用更便宜的递交货样检测货物的情况,只要保证货物品质的情况下,就可以使A公司收到合格的货物,合同双方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证,然而不幸的是B公司却利用检验条款的漏洞进行了货物品质的欺诈,不但自身有损于商业道德和损失了与A公司长期合作的好机会,而且还要面临A公司的索赔要求,甚至诉讼官司,从而影响B公司的正常商业活动,作为一个正常从事经营的公司来说,不能不说是个得不偿失的事情。而从A公司来说,应该从此案例中得到良好的教训,就是加强贸易环节上的风险控制,落实到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信用证的条款中,从而保证自己的商业利益在贸易过程中不受损失。
三、几点启示:
1.进口商就货物进口实施的检验须与出口商或检验机构签订具体协议
进口商就检验问题与出口商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最好补签具体协议作为合同的重要附件,也可以同检验机构专门签订具体的检验合同作为保证货物质量的关键步骤,要避免在采购合同中虚设检验条款或平常的函件中泛泛而谈,检验具体的协议涉及检验的各个方面,主要有:首先严格规定进口货物(合同标的物)具体检验项目,所检验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原料产品的各个含量的多少和相应的符合标准,机电产品的各个组成,运行参数和标准,货物的数量、包装及包装上的醒目的印刷内容、品牌等;其次要慎选货物的检验方法,(具体见以下第2点);再次是要选择有利于自己或比较公正的检验机构确保检验过程严密,不走过场,对买卖双方也公平公正,因此,进口商在选择检验机构和人员时首先应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人员和检验机构代理检验,甚至进口商自己派技术人员到装运地现场检验和监装,如果出口商不同意,也可选择独立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第三方国际知名检验机构,这些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相对比较公正,如:SGS、ITS、BV、CON-TECHNA、CCIB等。这些机构在世界主要国家都设有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在国际贸易检验中,享有比较大的知名度;同这些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检验项目的完整性,避免遗漏个别检验项目影响到整批货物的质量和装运安全;最后,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及时了解实际货物的检验结果,货款的清偿时间应与货物是否通过检验进行严密的挂钩,对于实际货物未通过现场检验的处理方法在协议中也要明确,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境外出口商买通个别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放水,对于高,精密仪器的检验和调试,必要时要有数码照片或DV来保留检验过程和相关记录。
2.进口商要慎选检验方法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般说来,货物的检验有三种,一是在装运港检验,进口商选择此种方法时,要确保货物的检验是实际检验,不是出口商递交样品的检验,保证货物实际检验的有效手段是进口商主动自行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方式,并付检验费用以免境外出口商选择检验机构与其串通,和选择不利的检验方式,从而从源头上堵住检验漏洞,避免所收货物品质不保的情况发生。二是在目的港口检验,进口商选择此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货物是否检验合格与是否符合对外付款的要求来挂钩,如果是信用证付款,那么到货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对外付款的依据,并且把提交检验报告单据的选择权给予进口商。三是装港口初检,到货港口复检,进口商利用这种方式时,先要把好装运港口的货物实际检验关,后要把好到货港口检验是否合格与符合对外付款要求的关。具体措施参考以上两点。
3.进口商实施的检验条款需与合同其他条款相结合
进口商在实施检验条款时需要通过与合同其他条款相结合来防范相关的风险。一是与付款条件相结合,特别是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对外付款的主动权在银行,因此,将相关的检验条款赋予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中可以有效避免损失,比如:把合格的到货检验报告作为对外支付部分信用证款项。二是与成交条件和运输方式的条款相结合,进口货物尽量由进口商订船,应多以FOB/FCA为成交条件,有效避免境外出口商与自己订的运输公司串通进行货物被合格检验后掉包,如果是以CFR/CPT和CIF/CIP成交的,由境外出口商订船装运的,那么进口商除自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货物实际检验外,必须要求检验机构将检验后的货物进行监装,用封条封好集装箱并立即进行装运,这些条款的实施都需要具体措施来保证,并且写明在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作为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