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发展的10件重要事件及上榜理由-一--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复习资料-深圳大学

loading 分享 2026-7-15 下载文档

精品

事件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新中国诞生

我国民族保险业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年前。1885年,轮船招商局为了摆脱外国保险业对我国的控制,在上海创立了“仁和”、“济和”保险公司。从此,开始了我国民族保险业的新纪元。

但由于当时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况,保险事业的发展步履维艰。辛亥革命以后,我国经济特别是新兴工业有所发展,保险事业在一些大城市也发展起来,民族保险公司逐步增加,办理一些保险业务。

1949年10月20日,新中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了,从此我国开始独立自主地经营保险业务,这是我国保险史上重大的转折。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种保险业务逐步开展起来,全国先后建立起2000多个分支机构,保险业队伍拥有近五万名成员,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当时的国民经济起了积极的经济补偿作用。

事件二:1958年底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我国完成农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后,我国经济被错误认为已“一大二公”,用保险手段解决灾害经济补偿已无必要了,保险已经完成了它

可编辑修改

精品

的历史使命,“保险无用论”占了上风,中央决定从1959年起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只保留少量涉外业务,中国保险业顿时陷入了发展低谷。这一停就是二十年。

1959年到1978年的20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史上留下了一片空白。此间,我国先后发生了邢台地震、海城地震、唐山地震和四川、陕西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财政的稳定带来极大冲击,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是在城镇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开办城市保险必要性不大。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较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可编辑修改

精品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事件三: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复业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可编辑修改

精品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可编辑修改

精品

事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95年保险法的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可编辑修改


保险--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发展的10件重要事件及上榜理由-一--保险学-期末考试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保险--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发展的10件重要事件及上榜理由-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