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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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 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

5.0.13 幕墙中的防雷装置的联接及与防雷装置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时另行计算。

5.0.14 本章金属型材按理论的重量计算,其包装费在材料单价内考虑。 5.0.15 弧形幕墙人工乘以系数1.10,材料弯弧费另行计算。

5.0.16 在执行本章定额子目时,其技术要求和使用的材料,除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外,还必须达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102-2003)、《金属与石材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以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的要求。

工程量计算规则

5.0.1 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

5.0.2 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明框、胶缝所占的面积,但应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带肋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内。

5.0.3 幕墙的上悬窗增加费,按窗扇设计图示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5.0.4 点支式全玻璃幕墙钢结构桁架,按质量以吨计算。

5.0.5 幕墙防火隔断,按其设计图示尺寸以镀锌板的展开面积计算。

5.0.6 成品光棚,按设计图示成品组合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其余光棚,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5.0.7 光棚的水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见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光棚面积内。若水槽与光棚的材质一不致的,其水槽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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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细部装饰及栏杆工程

说 明

6.0.1 本章定额子目在实际施工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6.0.2 压条及装饰线,均按宽度150mm以内考虑。 6.0.3 装饰件,是按成品考虑的。

6.0.4 栏杆、栏板、扶手适用于楼梯、走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栏杆、栏板、扶手的造型见附图。

6.0.5 木、石材楼梯扶手和弯头,按成品安装考虑。

6.0.6 栏杆、栏板材料损耗率为:铁花、钢材、铝材、不锈钢6%,有机玻璃、钢化玻璃3%。

6.0.7 栏杆、栏板所用材料如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6.0.1 机锣凹线、装饰线、压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6.0.2 装饰件安装,按件或套计算。

6.0.3 镜面玻璃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6.0.4 栏杆、栏板、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不扣除弯头、立柱所占的长度。

6.0.5 弯头,按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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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家具工程

说 明

7.0.1 本章适用于施工现场制作的家具工程。

7.0.2 本章板材损耗率为10%,玻璃损耗率为3%,五金损耗率为2%,装饰线损耗率为6%。 7.0.3 家具构造做法如下:

1. 家具结构以胶合板为主。柜的开间立板、水平隔层板、上下封面板按15mm胶合板考虑,柜的抽屉立板按12mm胶合板考虑,柜门内结构骨架按9mm胶合板考虑,柜的背板、柜门的结构面板及柜的抽屉底板按5mm胶合板考虑(见附图);

2. 内外饰面,是按保丽板、榉木胶合板、防火板等考虑的。

7.0.4 胶合板柜按内外不同构成、材料,分别设置定额子目。如同一个柜有带门和不带门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并相应套用带门子目和不带门子目。

7.0.5 胶合板柜按下列规定划分: 1.高柜:高度1600mm以外; 2.中柜:高度1600mm以外; 3.低柜:高度900mm以内。

7.0.6 本章消耗量是根据附图取定,与实际不同是时,材料按实调整,机械费不变,人工费调整按下列规定:

1. 胶合板含量每增减30%时,人工调整10%; 2. 抽屉数量与附图不同时,每个抽屉增加0.1工日;

3. 按平方米计量的家具,当单个家具投影面积在1m2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10; 4. 按米计量的家具,当单件家具长度在1m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10; 5. 弧形面家具,人工乘以系数1.10。

7.0.7 内外饰面板、封边线与实际不同时,可以换算。 7.0.8 家具饰面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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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本章未考虑面板拼花及饰面板上贴其它材料,如花饰、艺术造型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7.0.1 高、中、低胶合板柜,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柜正面投影面积计算。 7.0.2 胶合板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面中心线长度计算。

B.8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 明

8.0.1 本章的油漆、涂料采用手工操作,喷塑、喷涂、喷油采用机械操作。除设计另有特殊要求外,不予调整。

8.0.2 本章除饰线条外已综合考虑了在同一平面上的分色及窗内外分色。油漆中深浅各种不同颜色已综合在定额子目中,不另调整。如做美术图案则另行计算。

8.0.3 本章规定的喷、涂、刷遍数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每增、减一遍定额子目作相应调整。

8.0.4 喷塑(一塑三油):底油、装饰漆、面油,子目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大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2cm2以上; 2. 中压花:喷点压平,点面积在1~1.2cm2; 3. 喷中点、幼点,喷点面积在1cm2以下。

8.0.5 定额中的单层木门刷油是按双面刷油考虑的。如采用单面刷油,按定额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9计算。

8.0.6 定额中的木扶手油漆为不带托板考虑。

8.0.7 木门窗油漆子目中已包括贴脸油漆。木门、饰面板的线条油漆同一颜色已综合考虑在含量系数内;线条油漆颜色不同时可另行考虑。

8.0.8 博风板按中心线斜长计算,有大刀头的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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