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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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关联关系与关联方的法律法规及总结

一、法律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二、企业会计准则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 (一)关联法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关联自然人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其他: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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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者除外。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四、上交所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五、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总结 不能认定为关联方: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关联交司与上市公司关联易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项目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关联方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人和关联自然人 人和关联自然人。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母公司 制上市公司的法该企业的母公司。(相同) 上市公司的法人 人;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由前项所述法人直同被控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制的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除上市公司及其控的其他企业。(相同) 弟公司 子公司以外的法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人;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关联自然人直接或然人直接或间接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被关联者间接控制的、或制的、或担任董事、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自然人者担任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①控制的管理人员的,除上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证监会比会计要广,因为证监公司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会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公司以外的法人; 人; 司的高管。②但会计包括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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