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挤土桩管理暂行规定绍县建管〔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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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建管〔2007〕64号

绍兴县挤土桩管理暂行规定

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机构:

随着绍兴县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物规模越来越大,建筑物相邻间的距离越来越近。预应力管桩由于其承载力高,施工速度快,造价相对适中等优点,在工程中被大量应用。但该桩属于挤土桩一类(如预应力管桩、预制方桩、沉管灌注桩等),施工时产生的挤土效应会对周边建、构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及管线造成破坏。绍兴县属于典型的软土地基,局部地区饱和软土层厚达20-40m,桩的挤土效应尤为显著。为加强挤土桩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构筑物及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第4.9.1条第5款规定,当建议采用挤土桩时,应在勘察报告中真实反映拟建建筑周边环境情况(建筑红线外5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线等分布情况),并应出具挤土效应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二、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及现场情况进行桩基选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建筑红线外30m范围内有市政拱桥及采用浅基础的建、构筑物,工程桩不应采用挤土桩;

(二) 建筑红线外20m范围内有采用预制管桩的建、构筑物,工程桩不应采用挤土桩;

(三) 除以上两条范围,建筑红线外30m(打入采用振动或锤击式50m)范围内有建、构筑物及市政桥梁(非拱桥);建筑红线外10m范围内有市政道路、地下管线的,设计宜优先选用非挤土桩,如采用挤土桩,工程桩平面布桩系数不得大于3%,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程桩如采用挤土桩,试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对周边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工程周边环境的保护对象,认真编制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评审。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及周边环境情况,认真编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施工控制要点。

五、试桩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确定的保护对象应做好沉降、倾斜等原始观测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六、对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事故或引起集体投诉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挤土桩管理 暂行规定

抄送: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质监总站、县府办、县

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平水副城建管委、各开发区、 钱清镇政府,孙哲君副县长。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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