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对资金推荐方不可撤销支付服务费承诺书 2015-6-18号
我融资企业(全称: 公司,下称:我公司)特委托 为代理等人(下称:引资推荐人)为我公司引进五年期协议存款资金业务,人民币(大写)伍亿元(小写; 5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规定,根据国务院1998(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份承诺书:
一、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约定的接款银行相应账户之日起,我公司承诺按实到金额的百分之壹(1%)标准,根据贵引资人的意愿和提供的账户号,以现金划账等方式在支付银主贴息的同时同台足额兑付引资服务费用。若分单操作,则批清批结。贵引资人收取该笔引资服务费时不需办理任何收款凭证。贵引资人服务费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按以下方式分流支付: 手写有效 (币种:人民币总额<大写> 伍亿元×税后1%,总计<大写> : 万元) 受益者 开户行 账 户 号 码 占比 金额(小写/万元) 二、所引资金到达我公司接款银行账户后,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贵引资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账户;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公司欠贵引资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3‰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若银主方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期间或资金使用期满产生纠纷,或任何一方违约都与贵引资人无关,我公司所付给贵引资人的一切费用包括居间费用不用退回,贵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我公司自担后果。
四、正式办理此项业务时,并由我公司负责吃住行通讯接待等费用。
五、我公司将遵守lCC500/600条款中“不可逾越、不可泄密”的规定,五年内不私自与推荐人提供的资金方发生业务来往行为,否则视为引资成功,我公司必须继承履行本承诺各条款,并按上述条款约定兑付给引资推荐人。若本次融资业务不成功,本承诺书将自动作废。此服务费为已完税的自由资金,担保银行须配发三证证明合法。
六、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公司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增、减、换股东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旦下达《支付令》,我公司放弃一切申诉、抗辩权利。
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章签字,经受益人认可后,由受益人自填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引资人牵引搭桥,资金方直接与担保银行对接操作,此承诺书同样有效执行。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法定全称: (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押印: 承诺日期:2015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