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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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模式选择

一种行为是不是合理使用的行为,法律应该设立一定的判断标准。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的国家的商标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地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如德国、日本。而有的国家的商标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一些抽象的判断标准或原则。

本人认为,一个国家的商标立法仅仅采取列举的方式或仅仅采取概括的方式来作为判断合理使用行为的依据都是不科学的。如果仅仅采取列举式,则会因 为法律有限的篇幅而无法穷尽大千世界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从而使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即使是商标法能穷尽当时生活中所有的合理使用 的情形,也无法包含瞬息万变的未来社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我们知道,社会正处于信息化时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作为法律,不 能朝令夕改,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未出现的情形留出一定余地。有的学者也许会说,在具体列举完之后加上一个“等” 字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法官对“等”字作扩大解释时,如果没有原则,则很可能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方便,最终会导致案件的不 公平处理,有时甚至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或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所以即使法律在列举完具体情形之后,以一个“等”字作为对未出现的 情形留出的余地,我们也应当为法官对“等”字作扩大解释时规定一定的原则。

相反,如果法律仅仅采取概括式,只列举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抽象标准,那么也会为法官断案和公民守法带来一些不便。对每一个合理使用的案件,不管 该类案件在其他法院是否已经出现过多次,仍必须由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作出个案处理,这对整个法院系统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如果法律对这些常见的行为进 行具体规定,就可以为法官判案节约不少时间,提高办案的效率。对一般公民而言,并非每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都很高,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判断自己行为的 合法性的人毕竟是少数。这样,当一个公民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时,即使是守法的公民也可能会因自己判断失误而作出一些违法的行为,从而使社会的违法行 为增加。因此,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最科学的作法是:先采用列举式,对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规定,在其后加一个“等”字为未穷尽的合理使用情形留出空 间。然后再采用概括式,规定一些抽象的判断标准,为法官对“等”字作扩大解释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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