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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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承包经营权。其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实现形式,在立法层面保护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最后,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即在立法中要严格界定商业性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的征地范围。

第三,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和拓宽对于失地农民的法律救助途径,并确保各项救助途径的有效性,把好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关。在完善现有行政救济途径的同时,也要考虑更加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径,启动国家的司法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解决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争议及其他权益保障救济途径上的作用,促进司法救助与行政救助相结合,确保失地农民救助途径的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为杜绝各级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地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可以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在列举的范围内行使。对于其他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利益。

其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全面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占用耕地面积、农业生产效益和土地供需状况等因素;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要坚持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原则,严禁各级政府的截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留取的补偿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集

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规范土地征用程序。规范土地征用程序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和听证制度,充分尊重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短暂生计,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同时,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整个国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势所趋。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建立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缴费标准和年限的折算,进入城镇社保体系。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就要坚持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并分阶段进行实施。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共济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既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参考文献:

[1]耿相魁.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策略选择[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0(01).

[2]戚小村.缺陷与重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9(01).

[3宋斌文等.土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J].调研世界.2004(06).

[4]张莉.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分析[J].理论参考2006(01).

[5]许迎春.美国农地征收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11(5).

[6]万进良.公共利益界定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8.

(作者单位: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新乡县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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