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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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几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4.2.3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

城镇规划区内的邮政报刊亭、电话亭必须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避免在车行道、盲道、路口50米以内及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内设置,以避免影响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以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按600-800米设置,其他区域可按1000-1500米设置。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作为城市小品,应控制其用地规模,报刊亭为3-5平方米,电话亭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其建筑景观应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4.2.4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三)在城镇密集区内设置加油站,因设置加油站而增加的防火安全间距由加油站负责退让。

第三节 管线综合

4.3.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镇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4.3.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嵊州市城市坐标系与国家高程系统。

4.3.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3.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城市道路主要指嵊州大道、剡兴路、官河路、环城公路、嵊义线、仙黄公路、浦东大道、浦南大道)。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在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宜同沟同井敷设。

4.3.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4.3.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4.3.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4.3.8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应满足相关规范。

(六)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4.3.9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4.3.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当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林)地、河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等时,或与消防控制、树(林)木保护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4.3.11 地下管线敷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3.12 通信设施发射塔应合理布局,不宜紧临住宅、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建筑物。 4.3.13 其他涉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可按建设部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3.14 在城市核心区内严格控制电信、移动、联通等发射塔建设,鼓励采用楼层分布系统。

第四节 竖向设计

4.4.1 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 (二)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三)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四)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五)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六)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

(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4.4.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采用嵊州市城市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标高。

(二)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三)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并有效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五)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0.5米。 (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控制在0.15~0.5米。 4.4.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第7.1.4项的规定。

4.4.4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6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指村庄为嵊州市域范围内除市区四街道以外的村庄。市区四街道以内村庄建设另行规定。

5.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嵊州市村庄布点规划》的规定,村庄基础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并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加强中心村建设,积极引导自然村及周边基层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集中居住,加快空心村的改造,逐步缩减自然村点数量,合理引导基层村开展村庄整治建设。

5.1.3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按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5.1.4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5.1.5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5.1.6 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不宜跨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

第二节 建设用地

5.2.1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 5.2.2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5.2.3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宜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5.2.4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5.2.5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

5.2.6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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