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法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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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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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9.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2010年张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 试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哪些待遇? 答题要点:
(1)该服装加工企业下列行为违法:
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4分)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缴纳。(3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仅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属违法行为。(3分) 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3分)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的待遇包括:
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1分)
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3分)
张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 用等。(3分) 案例1
29. 2008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初中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某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予2009年3月与某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
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9年6
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试分析:
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答题要点:
(1)李某于2008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3分) (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分)
(3)李某2009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3分)
(4)2009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6)2009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7)2009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2分) 案例2
29.成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成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成某支付任何报酬。成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成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答题要点: 本案中,成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10分)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成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成某的申诉,成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分) 案例3 1
29.杨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儿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宾馆除名。为泄私愤,杨某以有人举报该宾馆安全设施不合格为名,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宾馆的电表间拉掉电闸,致使该宾馆停业三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
(1)请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监察员的义务有哪些?
(2)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题要点: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员的义务有: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4分)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分)
(2)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3分)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规定:在进行监调查、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以及回避的规定。杨某没有执行回避的规定,也没有出示 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宾馆电表间,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3分)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分) 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杨某在进入宾馆电表间后拉掉电闸致使宾馆停业,干扰了宾馆的正常运行和造成了经济损失。(3分) 案例4
29.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承担
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请说明理由。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请说明理由。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韩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5000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I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8分)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分)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韩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6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6分) 案例5
29.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为什么? 答题要点: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3分)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2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4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 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4分)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6分)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3分) 案例6
29.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为什么?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答题要点: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3分)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4分)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3分)
(2)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3分)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分)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1分)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3分) 案例7
29.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不需说明理由。(2分)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2分)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3分)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2分)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3分)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2分)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