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2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5〕283号)
省内各普通高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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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5年10月25日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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